发布时间:2019/10/24 18:39:07
1、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2、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4、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新老划断。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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